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类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管理制度。这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财政经济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不同的侵犯财政经济管理制度的行为形式,从而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中所规定的不同罪状的具体犯罪。(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且多具有贪利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4)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