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坚持普惠导向、自愿参加、竞争择优、安全规范的原则,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法律依据】: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总体思路 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国家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城市政府(包括设区市、自治州和县(市、区)等,下同)系统规划建设托育服务体系。城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下同)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