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如若去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需双方亲自到场,由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信息。2、户口本,以此证明双方属于当地民政局所管辖之中,证明双方为常住居民。3、结婚证,双方需携带结婚证办理离婚手续,如果证件丢失需到原民政局处进行补办。4、离婚协议书,且在离婚协议书中需写明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