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户口迁出:公民迁出常住地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或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的;由乡镇所在镇迁往县城所在镇;由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的,必须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工作调动、聘用或招干、招工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和婚嫁、投亲、离退休安置、落实政策等人员,需迁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大、中专院校学生录取或毕业分配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就业通知书或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户口迁入:公民迁入常住地,以到达迁入地的时间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毕业生分配凭就业通知书、报到证明书或待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