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不能受法律保护,效力待定。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只有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不同意或者不购买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