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得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场的验收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消防合格证等。
一、质量合格文件由谁签署
质量合格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百分之八十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超过允许偏差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二、验收竣工的工程满足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房屋质量检测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房时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