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奖学金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企业、院校,设置针对留学生的专项奖学金,例如马来西亚英迪大学、林国荣创意科技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马来分校等,都设立了专项奖学金。
2.马来西亚留学生毕业就业的政策
马来西亚留学毕业后,留学生需要先找到一所接收单位,而后凭借就业合同到马来西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理工作签证,这样就可以顺利在马来西亚就业了。留学生也可以在马来西亚从事一些个体生意,比如贸易或餐饮等,但这些事务也需要留学生持有工作签证。
3.英语学习期限
一般正式入学前,会先进行语言的培训,申请语言学校或者申请预科,以往语言的学习周期,都是一年起步的,一年后才能够自由选择时间。近期,颁布了废除强制一年语言学习时间的要求,只要大家在测试中能够达到入学的标准,就可以申请正式课程的学习。需要报考马来西亚的英语考试,即MUET,或者参加其他权威测试,此外还需要保证在语言学习期间的出勤率在80%以上。
4.取消雅思成绩
近期,马来西亚的教育部官方组织,发布了一项新政策,从2019年8月起开始实行,所有申请来马来西亚读本科、硕士、博士的国际生,将不需要提供雅思成绩。只是申请取消了雅思的要求,这样大家入门的门槛会低不少,但是这只是一项缓冲措施,因为要进入专业课学习还是要提交雅思成绩的。大家还是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英语水平,才能够跟得上学校的授课。
5.移民政策
除了以上措施外,马来西亚政府还推出了新移民政策,放宽了外国留学生移民马来西亚的标准,让更多的留学生有机会在毕业后留在马来西亚生活,以此来增加留学的吸引力。
6.打工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对留学生最直接的鼓励方式,就是放宽了留学生在马来西亚打工政策,将留学生在校外打工的时间规定为20小时,这样更加方便留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第二条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第五条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第六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的情况,对他们出国所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 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第十四条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第十五条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第十六条 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