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引导并推动浦江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有效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根据上级部门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及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要求,结合浦江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
3、《关于推进闵行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方案》(闵府发〔2019〕15号)
4、《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9〕5号)
二、基本原则
1、自愿退出,方式多样。推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工作以居住户自愿退出为基本原则,对居住户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将采用实物安置、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供居住户选择。
2、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推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工作将严格遵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做到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3、保障利益,奖补结合。推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工作将以确保居住户的切身利益为前提,把补偿政策与奖励政策有机结合,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4、民生优先,有序推进。推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工作以重点解决民生问题,矛盾突出区域现行试点原则有序推进。近阶段以“三高二区”(高铁、高速公路、高压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乡村振兴示范村、保留保护村以及规划居住点范围外户数较少的自然村为重点,逐步开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三、适用对象
纳入浦江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上楼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上楼户。
四、核定面积
核定上楼户的有证有效建筑面积是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及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人口情况核定(以下简称“核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
(一)安置人口
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及《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闵府规发 [2019]6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浦江镇的实际情况,以浦江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或建房批准文件上记载的人员姓名作为依据,进城镇集中居住户现有户籍人口较原立基人口有新增人口的,经筛选审核,增计安置人数。如上楼户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分户政策的相关规定实施分户备案后,进行上楼安置。
计入安置人口的须符合下述条件:
(1)新增人口符合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村民建房条件,项目区外无其他宅基地或分户建房,与原立基人口有直系亲属关系,且户口在现有宅基地房屋内的。
(2)新增人口中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一户只能享受该政策一次)。
(3)原立基人口或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新增人口中,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以及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4)在本村内由于征地的原因办理了农转非的且未享受过动迁及其他福利(如分房、安排工作等)政策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5)新增人口需先冲抵下列对象:a、原立基人口中已死亡、户口已迁出的;b、原立基人口中因宅基地征收(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的;c、原立基人口中已享受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
(二)核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
核实合法有效审批、登记建筑面积、新增人口及现有农业人口情况后,结合下列表格中符合条件的安置人数对应的建筑面积标准,核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原房屋有证有效建筑面积低于表格中人数所匹配的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作为应建未建建筑面积计入核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原房屋有证有效建筑面积高于表格中人数所匹配的建筑面积的,原房屋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即为核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不再增计建筑面积(户内无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时,原房屋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即为核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