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如果在公证机关遵守法定程序制作并公正保管的遗嘱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则该遗嘱即为公证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进行的指示,包括被执行人死亡前所作的书面指示。当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制作后重新立遗嘱时,新遗嘱是否有效会受到之前公证遗嘱的影响。如若新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不相符或无明确废除前一份遗嘱的表述,则前一份遗嘱仍然有效。因此,若想要废除之前的遗嘱,新遗嘱必须包含废除旧遗嘱的内容,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符合民法典第二卷第五章所规定的正式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有多份遗嘱存在,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在修改、撤销或新建遗嘱时,遗嘱人应当仔细考虑,并确保自己的意愿得以正确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