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房屋中介欺诈应该如何处理
1、房屋中介欺诈应该到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所以及房管部门投诉,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并通知结果;
2、投诉协商未能解决纠纷的,应以房屋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民法典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