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签订合同前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大,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导致法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证据难以获取,特别难以解决,合同的预控制效果难以体现,存在法律风险。倒签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风险,使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合同倒签一般是合同当事人认可后签订的。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会主张对方隐瞒事实、欺诈、欺骗当事人,导致合同倒签,因此合同因欺诈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