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阅读法律文本、审判文书、研究报告等涉及法律条文时,经常会看到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表述,这里边的条、款该怎么对应到法律文本中的具体位置呢?除了条、款,法律文本中还有编、章、节、项、目等结构称谓,又该如何理解?
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立法法”)中相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样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结构称谓的含义和应用。
一、法律文本结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立法法还规定,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编、章、节、条是“第一、二、三......编、章、节、条”的序号形式,款没有序号,项是“(一)(二)(三)......”的序号形式,目是“1.2.3......”的序号形式。
二、民法典中的“编”
“编”是法律文本结构中的最高结构层次,可以认为每一编都是内容独立性比较高的法条汇总。以民法典为例,包括“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物权”、“第三编 合同”、“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六编 继承”、“第七编 侵权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
事实上,民法典每一编都基本可以作为单行法律来看待,部分或完全对应民法典出台前的一些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民法典目录截图
此外,由于部分“编”内容庞杂,还会在“编”之下设置“分编”,这在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三编 合同”中均有体现。例如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又分为“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五分编 占有”等5个部分。
三、民法典中的“章”
事实上,如果不是类似民法(典)、刑法等大部头法律,一般“章”是大部分法律文本的最高结构层次。从内容上来看,每一“章”都是法律文本整体或所属“编”(或分编)的有机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民法典为例,“第五编 婚姻家庭”包括“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结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收养”等5个部分。
四、民法典中的“节”
编、章、节都是对法条的分类汇总,且内容独立性依次减弱,其中“节”就是最低一级的分类,是对“章”的内容的进一步细分。
以民法典为例,“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包括“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等3个部分。
五、民法典中的“条”
“条”是法律文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构成。如上文所说,编、章、节都是对法条的分类汇总,而款、项、目则是法条内容的进一步说明,法条是法律文本承上启下的核心。
以民法典为例,“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包括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到一千一百一十条共18个法条。
一般来说,法律文本中的“条”,都是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就是针对“那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一具体问题的完整表述。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特别指出的是,引用法条时,一般都是从“第几条”开始表述的,并不会指明法条所在的“编”、“章”和“节”。六、民法典中的“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序号标识。在某一法条中,每一自然段落即视为一款。
以民法典为例,“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中,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内容如下,共分为五款内容: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但是需要注意,法条中包含“项” 的(换行处是冒号),虽然形式上也是独立段落,但是冒号后面的内容和冒号前的整体视为一个自然段,即属于同一款内容。
此时引用法条的某一款时,表述格式为“第几条第几款”,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这一款内容的引用,就是“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但是当某一法条仅包括一款内容,或者可以认为是“条”不分款时,引用法条时表述直接为“第几条”。以民法典为例,“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中,第一千零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此时引用法条内容时的表述,就是”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七、民法典中的“项”
“项”一般是对“款”的内容的列举说明,如上文所说,显著特征就是段落后面的冒号。最后一项使用句号表示列举结束,开始下一款或下一条。
以民法典为例,“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上述法条中,第一个段落(第一款)从冒号开始到句号结束,包含了(一)、(二)、(三)、(四)、(五)五个“项”的内容,这种是典型的“项”对“款”进行列举说明的情况。
类似这样某一法条包含多款内容,引用某一款下的某一项内容时,表述格式为“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如“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一项内容的引用,就是“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此外,还存在上文所说的某一法条仅有一款内容或者说“条”不分款的情形,“项”直接对“条”进行列举说明。以民法典为例,“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五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中,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类似这样的情况,引用某一项内容时,表述格式直接为“第几条第几项”,如“儿童福利机构”这一项内容的引用,就是“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二项”。
八、民法典中的“目”
“目”隶属于“项”,对“项”进行列举式说明,是法律文本中最小的文本单位。体例庞大如民法典,也没有“目”这一层级,事实上目前大部分法律都没有了这一层级。
经查询,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拥有这一层级,如下所示: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上述法条中,第二项内容包含有5个目的内容,序号样式为“1.”、“2.”......“目”的内容在引用时,表述格式为“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阿拉伯数字)目”,例如“滥用职权的”这一目内容的引用,就是“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5目”(法条仅有一款或说是不分款,故引用时不表述“款”字样)。
但是上述细分到“目”一级的结构仅存在于1989年版本中,在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版本中,已经不再有“目”这一层级。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到达“目”这一级确实显得过于繁杂、必要性也不大,因此实践中应用也就不多了。
最后特别说明的是,在引用法律时,必须引用到最低层级,即含有“目"则到“目”,含有“项”则到“项”,否则有适应法律不精确、不准确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