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诉讼中,原告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一次性将全部被告列明,而需要追加被告。此时,民诉法规定原告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无限制地随意追加被告。具体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追加被告需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能超过起诉状、补正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提交期限;不影响程序的进行;被追加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身份明确;追加被告不超过本案之诉讼请求的范围;追加被告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其次,如追加被告事涉到管辖、期间计算、诉讼权利义务等问题,则应予以重审。这是因为,追加被告可能会涉及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并且对被追加人也有一定影响,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需要对案件进行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在第一次开庭前,原告未指明全部被告的,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但不应当超过起诉状、补正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提交期限,且不影响程序的进行。被追加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身份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追加被告。超过本案之诉讼请求范围的,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同、代表权不明确、直接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不得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