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并不包括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以及诉讼离婚的相关实体裁判规则。诉讼的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起诉离婚一方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递交起诉状及有关证据即可;如果有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离婚案件的起诉流程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并无差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