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归国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地形地貌的改变或使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动用改变都属违法行为。
一、农民承包耕地后,能否自行改变用途
农民承包耕地后,应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用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依法需要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报批。擅自改变用途的,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承包耕地并签订合同后,即取得了使用该耕地的权利,应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用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依法需要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报批。擅自改变用途的,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