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刑罚和刑罚进行判决。数罪并罚的原则是,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两罪总和刑期以下、两罪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内决定,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缓刑人员不仅不能在缓刑期间发生新的犯罪,还应当遵守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