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代位追偿条件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相关规定有哪些
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在《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论保险代位权解答如上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推定全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这时投保人进行委付,保险人由此取得代位权。这个代位权是物上代位权,是一项完全的所有权,无论将来被保险财产再造成损失或获益,都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或享受相应的利益。
二、车子被撞死了对方可以用保险理赔吗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依据该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上诉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