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的具体赔偿标准:
发生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因素顺序确定。
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
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
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
3、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但在实际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存在如下客观问题:
一、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
(1)由于著作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其权利无形性使其遭致侵权十分容易,侵权行为难以发现,侵权损失根本无法计算。
(2)即使发现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但由于信息时代图片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而导致的图片著作权人的收益增加经常轻易覆盖这部分损失,也使侵权损失难以计算。
(3)即使存在著作权侵权损失,如何确定损失范围也是个问题。其次,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如前所述,著作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根本无法计算。侵权人实施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实际未因此获得收益;二是实际已因此获得收益,但侵权人故意将其收益降至最低点,如采取虚假的会计处理,将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或提高成本价格、数量,来冲抵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更有甚者,侵权人将其获利转移,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导致根本无帐可查或查账成本高昂。因此将侵权所得作为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的计算依据缺乏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很难对著作权人提供足够的赔偿保障。
二、在难以通过上述途径来确认著作权人遭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形下,法院基本只能采用法定赔偿标准。
法定赔偿相对广泛的应用,凸显出确定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的难度,法官根据各种因素酌定一个赔偿数额,不失为提高审判效率的好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酌定的侵权因素法律没有特别说明,法官一般可自由选择,主要包括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市场分割及社会影响等)、作品的类型、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经营规模等,这些可考量侵权因素几乎涵盖了所有与侵权相关的事实因素,为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提供了广阔的权力取舍空间。
因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定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日益泛化使用,一方面归因于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和按照违法所得赔偿这两种计算方法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和现实难题,另一方面则归因于法定赔偿制度原理创设上的抽象性,即排除“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考量而化约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由于法定赔偿制度的原则性,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大量应用该赔偿标准的案件判决却经常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不一,导致同样类型的案件最终赔偿数额相距甚远,著作权人往往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经济损失和心里落差,使图片著作权保护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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