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的,按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