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超过了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哺乳期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的妇女依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但是不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如果对母亲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影响到婴幼儿的安全。所以现在对哺乳期内的孕妇,也就是采用非监禁性质的措施。
镇政府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镇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无权管辖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能,但无权管辖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要符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能否对未成年采取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做特殊限制,因此,只要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未立案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未立案但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