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第一,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第二,证人可以正确表达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怎么办
证人拒绝出庭的处理办法:(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四)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诉讼过程中,一旦证人拒绝出庭,其实对当事人诉讼的主张影响是很大的。毕竟证人出庭作的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虽然不是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但是也有一定的证明力,再加上提供的其他实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的话,那么实际的效力也是不容忽视的。而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人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被告人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吗,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要什手续
被告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哪些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
(一)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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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