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办理财产继承公证。财产继承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应当产生的产权证书的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书,银行存折,股权证书等等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火葬的证书,取消家庭帐户或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等;未注销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还应当提供。二、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包括: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2、父母是否已经死亡,如果还活着,应当写明父母的姓名;3、被继承人配偶的姓名(未婚的人表示他或她是未婚的);配偶死亡的,应当写明死亡时间,以及配偶是否是原配偶;没有登记的,应当写明原配偶和原婚姻所生子女的姓名;4、被继承人有总数的孩子,不管是否采用,孩子们的名字,如果孩子已经死了,死的时候,他们是否结婚的时候他们的死表示,如果他们结婚了,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情况应当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