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投资人
(
股东
)
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
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投资人人数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
1人,合伙企业为
2
人以上。
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1、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主观目的不同、客观手段不同等。
(1)定义不同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
(2)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
(3)客观手段不同
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2、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
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二、经济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经济纠纷有两类,即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协商调解,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侵权的经济纠纷,虽然也可以协商申请仲裁,调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案件情节带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一般而言,经济纠纷具备以下条件的,法院会予以立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经济纠纷立案没有争议金额的限制,只要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经济诈骗则通常属于刑事案件。若发生的是经济纠纷,那么可以采取协商、以及起诉等方式处理,若发生的是经济诈骗案件,则最好是收集相关自己确实犯罪了的证据,然后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
相关内容: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样本?
个人经济纠纷主要就是个人债务纠纷,现实中这样的纠纷是大量存在的,而不少当事人也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此时就需要写一份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接下来,专业人士带来相关起诉状样本一份,供你学习参考。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状样本
原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起诉状必须要由律师代为书写,实践中也有很多人选择自己起草起诉状,但是这样存在一个弊端,那么就是普通人比较容易遗漏一些诉讼请求,这样对自身来讲是不利的,所以建议在书写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时候,最好还是委托专业律师书写为好。
诈骗和经济纠纷有什么区别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盗窃罪和经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经济纠纷最本质的区别是法律关系不同,盗窃罪是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经济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和经济纠纷有哪些区别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纠纷和诈骗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含义不同。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不同。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经济纠纷的起诉流程
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一般来说,对于经济纠纷和诈骗来说需要有着一定的区别,这也是需要我们了解的一点,这两者中前者是民事类的案件,后者是刑事类的案件。当然,在实际中我们需要知道经济纠纷时民事纠纷,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内容:如何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般人都知道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等,但是很少人知道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主要是指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怎样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呢?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已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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