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日本母公司分红需要缴纳哪些税金?可否以外币形式分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境内公司向日本母公司分红,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的新增利润,母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应代扣代缴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因此,境内公司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相关准备金后,才可按规定向母公司分配利润。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因此,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税后利润,应从外汇账户中支付,即以外币形式汇出境外。
综上所述,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的相应流程为: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办理税务证明、向境外以外汇方式支付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