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6、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11、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