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
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