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年。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一般称为因公出国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期满前可延期。每本护照可延期两次,每次所延期限不超过五年。因公护照已交由本部门保管的人员,出访前到中心开据借条,领取护照;因公出访人员回国后七天内上交护照;登记因公护照上交台帐,催交遗漏未交的护照;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上报省外办护照收缴情况;发现因公护照遗失及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同时报省外办;发现持因公护照不归者及时报省外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