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如下: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上述三个规定先后发布实施,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