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辩权类型如下:
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履行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同时履行抗辩权。双重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