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这两种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
在我国,仲裁机关有以下类别。
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是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人社局管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归农业局管理。
行政行政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1、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4、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的有哪些行政机关具有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机关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经济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行政机关吗
经济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团体,是民间的独立裁决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法》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主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