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民法典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