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法官判案不公怎么办
面对法院审判不公,不服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做法:
1、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超过一审案件上诉的时效范围或者是不服二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再审失败之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如下: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4、法院都有监察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违法违纪的法官实施检察,可以要求对其法官进行检察。把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判案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行为以邮寄方式到该法院的监察室就行,记得跟快递要回执单,保留好凭证。
5、法院都有自己的信访部门,可以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哪些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院判决不公举报的办法有哪些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执行力是指判决有作为执行根据,从而进行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力只是对给付判决而言,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
三、法院一审和再审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