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的区别仲裁与调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愿原则,都属于非借助国家权力的处理争议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处理争议。一些人误认为仲裁就是调解,实际上仲裁与调解有本质的不同。第一调解有一定的随意性。
一、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1、从当事人上讲:“和解”一般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仲裁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从自愿性来看:和解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达成某种合意,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仍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则是可以依法强制做出。
3、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反悔;调解经司法确认,有法律强制力,可以凭此申请强制执行,普通的调解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凭此要求强制执行。
二、仲裁调解的重要性
在我国,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询问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将主持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仲裁庭不能启动调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启动调解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
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1、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请,则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退回部分仲裁费给当事人。2、调解达成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节省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3、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商业往来及合作。
鉴于调解具有诸多好处,当事人应认真对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充分准备,积极参与。首先,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态度。认真考虑自己的胜率和输率,更要考虑自己的不足之处,调解时不能要价太高,实践中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要作为让步的一个因素在调解时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适得其反。其次,当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调解方案的时机和方式。既要考虑实现本方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可接受度,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平台上尽快接受调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庭审后进行;可以口头磋商,也可以书面交换意见。仲裁庭一般会以下列三种方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是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二是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三是双方自行磋商。当事人应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当事人对待调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参与调解时留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