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过程中,自书、代书遗嘱继承除进行一般的内容审查外,还应针对其特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可以寻找遗嘱人生前所写的文章、材料、书信、签名或者从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嘱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可以请法定鉴定机构或笔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代书遗嘱可以寻找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知情恩、亲朋好友、同事、邻居进行深入调查,总之与立遗嘱相关的情况直接、间接的,只要是客观反映遗嘱真实性的事实均应广泛收集,借以判断、证明自书、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2、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自书、代书遗嘱中,由于遗嘱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遗嘱内容中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导致遗嘱内容违法而丧失其遗嘱效力。因此对自书、代书遗嘱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遗嘱中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财产,防止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它共同合伙财产。
二是,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是,遗产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3、严格审查遗嘱的无效性。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是,遗嘱被纂改的内容无效。
一、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