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不能使用电警棍。在看守所监管工作中不准使用电警棍,在所内提讯人犯的任何办案人员亦不准使用电警棍。使用电警棍殴打被羁押人员并刑讯逼供的,可能会构成刑讯逼供罪,会被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_x000D_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_x000D_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_x000D_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_x000D_
(三)劫持人犯的;_x000D_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_x000D_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_x000D_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