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样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形式要件可以概括为:
1、主体要件,即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主体——参与交通活动的人。虽说定义只说了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车辆是受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而且车辆是物不可能具有主观意识,只有人才会有主观意识而产生过错,因此交通事故主体应当是控制车辆的人;
2、行为要件,即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起事故发生,因为行为如果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不会造成事故的,一旦造成事故必然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3、主观要件,根据上面定义可知需要作为主体的人具有过错,或者属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
4、后果要件。即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车辆、物品损坏等后果。交通事故属于一种民事侵权性质的事故,也符合侵权行为的几个要素,所以后果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5、特殊要件。所谓特殊要件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分为车辆要件和道路要件。交通事故中必须有一方是车辆,并且车辆必须在道路上行驶。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