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省内异地安置
安置省内选择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普通门诊、住院治疗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即时刷卡结算;选择在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登记备案后,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福州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二)省外异地安置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其中安置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备案后,在安置地的所有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即时刷卡结算,在参保地仍可继续即时刷卡结算。
(三)省外转院就医
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四)省外异地就医规定
1、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住院治疗可即时刷卡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其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按福州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福州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
2、(重要提示)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福州市规定支付标准的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福州市规定支付标准的30%结算。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