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封账后债务如何解封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
二、民事诉讼中哪些财产不得被保全
因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而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1】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因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或义务教育需要而不得被保全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此外,《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规定“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全时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或义务教育的财产排除在外,往大处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遵循“执行适度原则”,防止出现违背善良风俗、陷被执行人于绝境的情形出现,平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往小处说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保证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防止激化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