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教育费附加
县内于1980年7月1日开征教育费附加。凡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税率为1%。1986年征收21247.39元,1987年征收84250.10元,1988年征收13.34万元,1989年征收19.36万元。
(二)地方附加
民国时期即有地方附加。民国11年,福建省屠宰税猪每头征正税银元0.4元,附征善后捐0.6元。民国20年屠宰税猪每头征正税1.2元,而征收附加税0.37元。
1949年10月起,福建省规定对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额附征10%的地方附加。1951年起,对私营企业税率由10%改为15%,公营企业仍为10%。1953年取消地方附加。1958年恢复征收工商税附加,税率为应缴纳税款的1%。漳浦县规定,从1958年5月起,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企业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均按正税税额1%计征地方附加,对私营企业和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等,按营业税和所得税附征8%地方附加,商品流通和货物税附征2%。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