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包含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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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一、公司名称二、公司住所地三、法定代表人四、公司经营范围五、股东名册六、股东出资七、公司经营期限八、股东表决权九、股利分配请求权十、股东的知情权十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十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十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十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十五、股东代表诉讼权十六、股东直接诉讼权十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十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十九、出资义务二十、股东清算义务二十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二十二、对外股权转让二十三、转让股权的其它限制二十四、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二十五、特殊的股权转让二十六、股东会职权二十七、公司投资、担保的特别规定二十八、股东会会议种类二十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三十、股东会的提案三十一、股东会通知三十二、股东会最低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三十三、股东会表决三十四、股东会决议三十五、董事会职权三十六、董事三十七、董事长三十八、董事会会议种类、通知三十九、董事会提案、最低出席人数四十、董事会决议四十一、公司经理四十二、监事会职权四十三、监事四十四、监事会主席四十五、监事会会议四十六、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四十七、公司财务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四十八、公司财务会计月度、季度报告四十九、股东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五十、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及股利分配五十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五十二、公司解散原因五十三、成立清算组五十四、剩余财产的分配风险提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章程共同的必要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同时股份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以及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哪些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确定需要考虑:1、发起人的范围。2、发起人的资格。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4、发起人的出资。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7、召开创立大会。

如何编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万元人民币。第分期缴付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怎样编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二、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公司法主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任意记载事项:(一)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三)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四)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条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六)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分配;(七)公司的营业期限;(八)公司解散的各种事由;(九)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风险提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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