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儿童对养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儿童与养父母之间在法律上是没有确定关系的,所以是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但在道义上一般也是可以承担相关赡养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关系,除了道义没有义务。如果是非法买卖的当事人就连道义都谈不上。如果被拐卖的子女已经被亲生父母找到,并且子女也认可恢复被拐卖前的父母子女关系,那就应该承担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对于被拐卖期间与所在的买家(或称养父母)可能会产生一些感情,所以如果也想尽一份赡养义务(或称经济补偿、回报),也是可以的,但这只是民间的一种情感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地说,买家(或称养父母)也是拐卖儿童犯罪链条上的违法行为人,是他们的需求刺激了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存在和不绝。
二、 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儿童罪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对相关犯罪分子进行严肃的处理,如果养父母也参与了拐卖儿童的行为,则属于违法的,不仅没有赡养义务,还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