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脱审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的,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理方法如下: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车辆报废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车辆牌照;
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
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
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总而言之,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