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所产生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负的部分。
2、医保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针对其当年度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则报销后、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中记载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治疗性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
3、特定高额药品费用补偿责任(B款专属)
被保险人因初次罹患惠琼保所附《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所列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具有开具特定药品处方资格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房购药实际支出的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
总之,惠琼保主要可以报销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和医保范围外住院自费药品费用,B款还支持报销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