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水资源所有权是由其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水资源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是愈来愈多的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或社会所有。我国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水资源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更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更有效地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资源是指可资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合适的质量,并满足某一地方在一段时间内具体利用的需求。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水利科技名词中有关水资源的定义,水资源是指地球上具有一定数量和可用质量能从自然界获得补充并可资利用的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