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法律依据】:
《"5.12"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住房毁损补助资金。省对各地的住房毁损补助资金采取分批预拨、据实结算的办法。即省财政根据各地住房重建进度,预拨住房毁损补助资金,确保各地兑付。各地住房重建补助户数经省政府最终审核确认后,省财政按户均2.5万元的标准下达各地预算指标并足额拨付资金。
除险加固补助资金。省对各地的住房除险加固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即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各地除险加固住房面积和补助标准,省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