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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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