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传销自身特点决定其极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由于传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很容易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变相传销比传销更加隐蔽,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首先,变相传销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999年以来,死灰复燃的变相传销行为巧立名目、种类繁多。有的称“消费联盟”、“共销”、“滚动促销”,有的称“重复消费”、“框架营销”、“复合式加盟连锁”等等。但其共同的特征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大量招揽人员从中收取高额费用。其次,变相传销行为涉及地区广、人员多。第三,变相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变相传销行为普遍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违法者往往是打着流动的口号,科学时尚的称谓和为下岗职工再造就业服务等旗号,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蒙蔽群众;以“做生意”、“招工”和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或胁迫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变相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