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主体相对性
即债权的请求人和请求对象都只能是合同主体当事人(合同未必是书面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具体包括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连带责任人(担保人)。
主体相对性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以及连带责任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像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请求偿款(例如民间的父债子偿一说就是不成立的)
另外,债务人也只需要向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偿还债务,不需要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债务。
因此除非是债权人的继承人、委托人,否则即便是与债权人关系亲密的第三人也是没有权利向债务人提出申请的。
2、内容相对性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说白了其实指的就是除非法律和合同另外有规定的,否则只有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之内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产生债的合同都表现为对内的约束力,即约束力仅作用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也不能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同意的除外,如担保人)。
(2)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由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一般是不能惠及第三人的。这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除非合同有另外规定,否则债权仅为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享有。
(3)在产生债的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外一方的义务。这是由合同的对内约束力决定的。这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一种表现。例如债权人的请求权与债务人的偿债义务的相对性。
3、责任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其一般表现为责任与债务的不可分离。换句话说就是责任因为债务而存在,它仅当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时候存在。而且因为债务人违约的(不论什么缘由),违约责任都将由债务人承担,且仅向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