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乐府通(2024) 4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乐至县全域。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 员会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管理工 作。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 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行重大庆典,确需在乐至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 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 护城市公共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 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