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欠款起诉后撤诉需要多少费用
当事人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撤诉的,其所交纳的诉讼费会减半退还。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撤诉后还可以起诉吗?
1、撤诉后不一定还可以起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2、按照撤诉处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原告的起诉请求被法院受理之后、法院宣判之前,若是原被告之前已经达成了和解,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在收到此类请求之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判断是否同意此请求。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